(2017)晋0107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459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