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明光强、明光荣等与张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强,明光荣,张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谢达贵,陈光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857号原告:明光强,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死者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光荣,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死者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186号2-12幢。法定代表人:陈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力,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2202、2203、2302室。代表人:葛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义山,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达贵,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陈光拥,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光强、明光荣与被告张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谢达贵、陈光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明光强、明光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强、明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光强、明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计1856元,由明光强、明光荣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