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秋与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秋,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初37号原告曾秋,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陈秋华,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胜浦,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高建,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明珍,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君,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秋因诉被告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秋负担。审 判 长 叶 丽 丹人民陪审员 邬肖英人民陪审员陈仲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晶 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