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费秉恒、费燕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费秉恒。被执行人:费燕。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费秉恒与被执行人费燕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辰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赡养费950元自动交付本院(含执行费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2)辰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赡养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