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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翠玲与李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玲,李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621号原告:张翠玲,女,1957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韩进旭,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李鑫,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0200E。负责人:张晓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张翠玲诉被告李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占禄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