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露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露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638号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505室西首。法定代表人:黄益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露露,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0元及逾期手续费(逾期手续费自2016年10月18日起以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18日,被告通过“靓号贷”网络平台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以网络形式与原告签订《三方借款协议》,约定:原告为服务提供商(丙方),被告为借款人(乙方),陈国林为出借方(甲方);借款金额2000元;借款周期30天;借款手续费为180元;逾期不满15日的,则每日按借款金额的5‰计收逾期手续费;逾期超过15日,则每日按借款金额的7.5‰计收逾期手续费;滞纳金按每笔10元收取;如借款人未按约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债权即时转让给原告,且无需通知借款人,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向借款人追讨欠款及主张违约责任。同日,出借方陈国林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元。其中,180元通过代被告向原告缴纳手续费的方式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手续费超过了月利率2%,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元及滞纳金10元、逾期手续费(逾期手续费按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靓号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王露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琴仙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王园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