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国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权,罗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权,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罗利娜,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刘国权与被执行人罗利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权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6565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 闻 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