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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淑华、唐兴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淑华,唐兴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88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被告:朱淑华,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唐兴旺,男,1952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淑华、唐兴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