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字第002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解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232-1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凯旋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世纪路2122号中华新天地世纪路商铺2108号、2116号、2128号、2140号、2144号、2150号、2156号、2168号、2172号九套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光审判员 闫春林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