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滨金、周艳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滨,周艳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18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洪滨,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申请人:周艳云,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被申请人王洪滨之妻。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滨金、周艳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