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菊会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菊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33号申请人祁菊会,女,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三路*号院**幢*层**号*层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8419X3。负责人吴晓,公司经理。申请人祁菊会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祁菊会于2017年6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38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