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宝银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宝银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805号原告:李建伟,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宝银山,男,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宝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伟撤回对被告宝银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伟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