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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剑波、绵阳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剑波,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795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1号。法定代表人:王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剑波,男,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被告: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梓潼县崇文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胡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剑波、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