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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献荣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强,王献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强,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西北一印退休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安,陕西省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献荣,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国棉三厂退休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再审申请人李强因与被申请人王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1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强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并提供宋翠萍、李斌的证言用以证明王献荣采取暴力手段砸门换锁,以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3万元借款没执行完毕,不可能再向王献荣借6万元。原判决认定的2012年10月14日李强向王献荣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写明借到王献荣人民币陆万元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眼睛不好没有对借条进行辨认,且已向原审法庭陈述没有借王献荣6万元。6万元条据是因双方恋爱期间王献荣嫌3万元补偿太少,又要求其出具6万元借条。3万元法院还没有执行完毕,再于2012年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李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王献荣提交意见称,其对宋翠萍、李斌的证言不认可,对执行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6万元借款有借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012年11月9日其通过邮政储蓄向李强汇款500元,2007年的3万元借条有借据为证,2008年李强也向其出具过借条。双方一直有联系、有通话记录,其向李强索要借款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供宋翠萍、李斌的证言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作为新的证据,因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故李强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查明的2012年10月14日李强向王献荣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写明借到王献荣人民币陆万元的事实,有王献荣原审时提供的李强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且已经原审法庭质证,故李强主张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事由亦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