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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沙国恒与韩雨林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沙国恒,韩雨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监5号原审原告:沙国恒。原审被告:韩雨林。原审原告沙国恒与原审被告韩雨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艾 岚审判员  王仁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