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沙国恒与韩雨林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沙国恒,韩雨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监5号原审原告:沙国恒。原审被告:韩雨林。原审原告沙国恒与原审被告韩雨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艾 岚审判员 王仁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