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学斌与天津福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天津福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594号原告:王学斌,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联通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福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靓锦名居13-903号,组织机构代码07313458-7。法定代表人:刘全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树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学斌与被告天津福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学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学斌负担。审判员 昝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