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北与韩召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北,韩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胡北,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睢宁县。被执行人韩召强,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胡北申请执行韩召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韩召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