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金柱与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柱,张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05号原告:张金柱,男,汉族,1959年3月26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斌,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平,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柱与被告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金柱负担。审 判 长 孙庆春审 判 员 赵 猛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