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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歌山镇杰创塑料制品加工厂、杭州德信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歌山镇杰创塑料制品加工厂,杭州德信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歌山镇杰创塑料制品加工厂,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象塘夏楼村象塘。经营者:李伟红,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杭州德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叶景明。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歌山镇杰创塑料制品加工厂依据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67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德信纸业有限公司在(2017)浙0783执442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德信纸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095.3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