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斌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斌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637号罪犯张斌华,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2日以(2009)浙衢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斌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