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欣诉被告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高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45号原告:李欣被告:高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诉被告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原告负担837元,退给原告837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