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74号原告王某1,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某2,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