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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74号原告王某1,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某2,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