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牧、陈孝波与新宁县田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牧,陈孝波,新宁县田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牧,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孝波,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宁县田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刚。申请执行人李牧、陈孝波与被执行人新宁县田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