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建兴、蓝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建兴,蓝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151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男,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云霄县。被告:蓝建兴,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蓝国庆,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蓝建兴、蓝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方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