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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振明与齐新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明,齐新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1民初441号原告:高振明,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者,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新会,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原告高振明与被告齐新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被告齐新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5月2日下午,因原告疏忽将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95000元错误转账至被告账号内,原告发现错误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请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被告拒绝返还,称已将该款全部支取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5000元;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齐新会辩称,其与原告认识,2017年5月2日收到打款95000元,以为是别人打的货款。该款已用于还债,现在给不了原告,可以给原告打欠条。被告称3年前原告曾欠其工资18000元,但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下午,因原告疏忽将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95000元错误转账至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国防路营业所开户账号为62×××71的卡内,原告发现支付错误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请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被告于当天将该款全部支取。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网上银行受理截图、原告农行账户交易明细、原告与被告短信截图、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将95000元错误打入被告账号内,被告将该款支取,占为己有,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起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欠其工资,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新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振明不当得利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被告齐新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