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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军与被申请人郭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军,郭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29号申请人:姜军,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密山市水务局科员,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郭俊玉,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员,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申请人姜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俊玉所有的位于密山市皇都国际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号)予以查封。担保人姜X以位于密山市南韩风情家园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俊玉所有的位于密山市皇都国际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号),期限为一年。查封担保人姜X位于密山市南韩风情家园X号楼X单元301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姜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