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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仁富与张福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富,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富,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张福生,男,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7565.5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在工商部门没有开立企业、,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李凤君审判员  刘德峰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