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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关富与米易县南坝乡磨房电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富,米易县南坝乡磨房电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59号原告:余德清,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陈清秀,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田松木,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清与被告陈清秀、田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清于2017年5月11日以其自行行使了救济的权利,已自行扣取了田松木的款项,其债权已得到了保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德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余德清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赵峻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