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卢路雄与李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路雄,李云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880号原告:卢路雄,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辉,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原告卢路雄与被告李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路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路雄负担。审判员  李志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但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