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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明明与冯雪利冯温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柴明明,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温辰,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雪利,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明明与被执行人冯雪利,冯温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雪利、冯温辰在诉讼阶段均未到庭参加庭审,并且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期下落不明。经潼关县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及实际调查,上述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柴明明向我院递交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党 飞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