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8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68号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7365687-X。法定代表人毛文明。委托代理人朱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2452906D(12—40)。法定代表人侯军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新伟,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1元,减半收取8160.5元,由原告河南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兵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