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福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640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福才,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福才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福才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