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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峻与李考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峻,李考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106号原告:高峻,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天下********室。被告:李考亮,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天下********室。原告高峻与被告李考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高峻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峻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峻负担,财产分割费2625元,退回原告高峻。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