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相禹与常芳涛、晁好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相禹,常芳涛,晁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621执2号申请执行人常相禹,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裴庄村。被执行人常芳涛,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裴庄村。被执行人晁好生,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屯子镇北孙庄村。申请执行人常相禹与被执行人常芳涛、晁好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常芳涛、晁好生拖欠原告常相禹修车款38000元属实;二、被告常芳涛愿于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修车款18000元和经济损失1000元。逾期不支付,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晁好生愿于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修车款20000元。逾期不支付,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常相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其他双方互无争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相禹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