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建德与张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德,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德。被执行人张风。本院在执行张建德与张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德与被申请人张风就给付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张建德同意被申请人张风每月30日前支付500元执行款,至履行完毕时止,现已自动履行1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风未按协议,申请人张建德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