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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建德与张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德,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德。被执行人张风。本院在执行张建德与张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德与被申请人张风就给付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张建德同意被申请人张风每月30日前支付500元执行款,至履行完毕时止,现已自动履行1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风未按协议,申请人张建德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