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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己发与永兴县职业中专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己发,永兴县职业中专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942号原告雷己发,男,汉族。被告永兴县职业中专学校。法定代表人:代红波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曹继明,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己发诉被告永兴县职业中专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己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兴县职业中专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己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己发撤回对永兴县职业中专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雷己发承担。审 判 员  曹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