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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秀中与伞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中,伞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493号原告:吴秀中,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伞国玉,男,出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中诉被告伞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中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秀中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