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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陆带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陆带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9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带彩,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陆带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6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