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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年博与潘湖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年博,潘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年博,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潘湖南,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胡年博与被执行人潘湖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5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年博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湖南给付案款6065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潘湖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2016年10月15日、2017年3月20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湖南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湖南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潘湖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潘湖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湖南为公务员,有工资收入由新沂市财政局代为发放。本院以(2016)苏0381执373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由新沂市财政局代为发放的工资收入7万元。6.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潘湖南的工资收入已被扣留,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年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