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大聪与刘学财、田定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聪,刘学财,田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47号申请人执行人陈大聪,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凌兴友(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小寨村4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7612052138。被执行人刘学财,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田定梅,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大聪与被执行人刘学财、田定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