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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慧敏与许殿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敏,许殿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013号原告:王慧敏,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民族,居民,住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被告:许殿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审理原告王慧敏与被告许殿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慧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怡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