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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怀平与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平,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平。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思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337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有苏G×××××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登记在张思波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