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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督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石琢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355号申请人: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89602X,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荣,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石琢,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2016)苏0891民督35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石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853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石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石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2月28日发出的(2016)苏0891民督3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