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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能春与王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能春,王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137号原告:许能春,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能春与被告王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奚俊杰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