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贵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贵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030号原告:刘志华,女,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贵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刘志华诉被告贵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志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志华承担。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