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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804韩华军与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军,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804号原告韩华军,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南侧,珠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付小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华军与被告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华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华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元,由原告韩华军负担。审判员  孙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