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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立学诉华鑫、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学,华鑫,慧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民初437号原告:郑立学。被告:华鑫。被告:慧艳。原告郑立学与被告华鑫、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立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鑫、慧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年利率6%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2016年年末给付,逾期后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二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借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二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借据为凭,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鑫、慧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立学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由二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