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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靖与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王靖,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俊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靖与西安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佳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