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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邢道田与黄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道田,黄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民初760号原告邢道田,男,汉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住原阳县。被告黄石春,女,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新乡县。原告邢道田诉被告黄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道田、被告黄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黄石春的丈夫师德宣、也是被告师立亭的父亲,早在1999年就相识并且关系非常要好,2013年10月份师德宣向我借钱说养猪,我给了他一万六千元,约定2014年底还清,2015年春节师德宣去找我说,只能给你叁仟,手头太紧,宽我半年一定还你。2015年6月初,我去找师德宣要钱,他说没钱,让我宽到年底,并且又给我写了借条说好年底一定还清,可2015年8月师德宣突发心脏病去世,事后师德宣的儿子师立亭答应我2016年五一前一定还我,至今未还,故诉至你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3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被告黄石春辩称:说是把猪卖了还他钱,这钱还没还我不知道,还清没有我也不清楚,啥时候的事我也不知道。被告黄石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收条一份。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被告黄石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6月9日,师德宣给原告邢道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邢道田款壹万叁仟元(13000元),年末还清”。之后不久,师德宣去世,该款至今未清偿。被告黄石春系师德宣妻子。本院认为:本案中,师德宣欠原告邢道田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师德宣与被告黄石春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石春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告与师德宣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利息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石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道田欠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6元,由被告黄石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朱文苹人民陪审员  穆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新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