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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福雄、杨俊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福雄,杨俊兰,稍楞高娃,边瑞平,白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727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银仓,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被告:曹福雄,男,蒙古族。被告:杨俊兰,女,汉族。被告:稍楞高娃,男,蒙古族。被告:边瑞平,男,汉族。被告:白雄,男,汉族。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福雄、杨俊兰、稍楞高娃、边瑞平、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福雄、杨俊兰、稍楞高娃、边瑞平、白雄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曹福雄、杨俊兰、稍楞高娃、边瑞平、白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飞达 微信公众号“”